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仓山区建设局、高新区交通局、财政局,市水运中心: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2023-2025年)的通知》(榕政办规〔2023〕23号)规定,为规范奖励申报工作,明确资金申报流程和要求,现制定《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并做好政策好宣贯工作。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榕政办规〔2023〕2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总则
本细则适用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水路运输企业(不含各县〔市〕及长乐区)。水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县(市)及长乐区的,实施细则由县(市)及长乐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和实施。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水路运输企业,每年6月1日-15日向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申报。
2、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受理后,负责对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复印件上需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章),并于每年的7月15日前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汇总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于每年的8月15日前报市级财政主管部门。
4、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由其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申请材料
(一)新增船舶奖励申报材料(沿海船舶)
1.新增船舶奖励申请表;
2.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船舶营业运输证;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船舶检验证书;
7.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或法院拍卖证明文件;
8.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9.国内水路运输备案文件(境外购置、船舶新建需提供);
10.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件(进口或新建危险品船舶需提供);
11.融资租赁合同、光船租赁证明书、融资租赁机构合规合法证明文件(融资租赁船舶需提供);
12.国内符合证明(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企业申请增加10元/载重吨奖励需提供)。
(二)新增船舶奖励申报材料(内河船舶)
1.新增船舶奖励申请表;
2.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船舶营业运输证;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船舶检验证书;
7.船舶改建证明材料(内河经营性船舶改建需提供);
8.国内水路运输备案文件(船舶新建需提供);
9.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件(新建客船需提供)。
(三)运力规模奖励申报材料
1.运力规模奖励申请表;
2.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船舶营业运输证;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船舶检验证书;
7.已领取运力规模奖励证明材料(已申报过运力规模奖励企业需提供);
8.交通运输部认定自有运力文件、融资租赁合同、光船租赁证明书、融资租赁机构合规合法证明文件(融资租赁船舶需提供)。
(四)安全管理奖励申报材料
1.安全管理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国内符合证明(DOC);
5.安全诚信公司证明文件(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需提供)。
申报以上四种奖励需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携带纸质材料对应的原件进行校对。
四、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实施年内,奖励资金总额以当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为上限控制。
(二)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运力规模计算,运力规模以截止申报时的运力规模为准。已按照原奖励政策申报并取得运力规模奖励的航运企业仍可继续申报运力新增部分运力规模奖励。
(三)新增船舶、新建船舶及运力规模按船舶检验证书所载“参考载货量”核定。船舶检验证书未注明“参考载货量”数据的,需提供船检机构出具的参考载货量证明文件。船舶营运证载重吨与参考载货量不一致的,需及时换证。
(四)新增船舶奖励、安全管理奖励所要求的符合证明是指国内符合证明。
(五)已按原奖励政策享受新增船舶奖励,该船舶所有权人发生变更,但运力未迁出本市的,可按原奖励政策执行。
(六)申报奖励单位应当对奖励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虚报材料、骗取挪用奖励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说明,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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